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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教師資格證筆試應會考點:學校的權利

http://fujian.hteacher.net 2022-02-28 15:36 福建教師資格證 [您的教師考試網]

 

學校的權利

《教育法》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:(一)按照章程自主管理;

(二)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;(三)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;(四)對受教育者進行學

籍管理,實施獎勵或者處分;(五)對受教育者頒發(fā)相應的學業(yè)證書;(六)聘任教師及其他

職工,實施獎勵或者處分;(七)管理、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;(八)拒絕任何組織和個

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;(九)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權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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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任編輯:小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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